发布时间:2024-12-2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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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方式,《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一次全面清理为2022年底,经过两年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多次修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诸多变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文件规定和不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的情况,亟需修改和废止。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文件的精神和规定,适应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和行政管理需要,助力高质量推进海岛乡村振兴,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开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为上一次清理公布的继续有效文件,和上一次清理后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制定的文件,共计24件。
三、清理结果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舟山市农林局关于印发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实践中需要继续执行实施且符合有关规定,予以继续有效(详见附件1)。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因上位法律、文件的规定修改调整导致与其不相一致或者与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和行政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详见附件2)。
3、废止(含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舟山市农林局关于下发舟山市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或与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形势和行政管理需要明显不适应,或因实施期限届满或者相关工作任务已完成,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等原因,文件已实际不再执行,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详见附件3)。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
联系处室: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80-817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