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0/2024-201171
舟司发〔2024〕5号
市司法局
2024-01-29
司法
部门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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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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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
加快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 加快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
加快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2〕67 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司〔202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社会新形势新变化,积极引导、支持和规范各类调解稳健发展,努力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协同的多元调解体系,促进调解工作由碎片化向集成化发展,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为高质量现代海洋城市建设贡献调解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推行“党建+智治网格”“瀛洲红帆”等做法,把党的领导贯穿调解工作全过程,以党的建设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优势,不断探索基层调解模式。
(二)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防范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三)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完善多调联动工作体系,增强调解工作效能,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四)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调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数字化赋能调解机制变革,大力提升调解数字化应用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紧扣各类调解职能实际,构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
1.深化人民调解,发挥基础作用。开展人民调解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组织管理、调解流程、调解员选聘培育、工作保障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加快推动落实调解工作“六统一”要求,确保2024年底前实现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村(社区)调委会达标率不低于95%,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调委会达标率不低于50%。(市局促进处、市行调中心)
2.规范行政调解,提升解纷效能。构建完善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行政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具有舟山特色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明确调解主体、范围、流程等。引导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由市行调中心统一汇总编制市县两级清单目录,建立健全调解程序、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等。指导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非实体性机构),明确人员承担相关行政调解工作。加强与纪委监委等部门对接,原则上对非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故意行为导致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调解行为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市行调中心)
3.拓展行业调解,强化行业治理。适应新兴产业发展态势,健全金融、互联网等领域调解组织,推动行业调解组织建设。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纠纷调解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行业调解规则,提升行业调解组织纠纷化解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推动本领域行业调解工作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关行业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加强类型化纠纷调解。(市局促进处)
4.加强专业调解,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调解平台作用,坚持把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各方面、全过程。积极发挥公证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运用赋强公证、公证调解的解纷模式,加快推进公证深层次、全方位、网络化参与融入多元解纷机制。拓展律师通过设立专业调解组织、聘为专职调解员或者调解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探索律师调解、公证员调解市场化运行机制,调动律师、公证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市局复议处、公法处、律工处)
5.加强商事调解,优化营商环境。融合涉企法治服务增值化改革,打造商事调解“一类事”服务场景。加强仲裁与调解组织工作衔接协同,依法依规引导仲裁案件进入调解程序,拓展仲裁调解国际合作。加强商事调解服务供给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确保专业性的问题得到专业化的调解。探索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贸促会、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规成立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商事调解资质条件,健全商事调解规则、程序和诚信体系。(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舟山仲裁委秘书处、市局促进处)
(二)紧扣抓早抓小定位要求,构建完善联排联调纠纷化解体系
6.完善联合排查模式。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加强与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和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形成纠纷排查化解的合力。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市局促进处)
7.完善联调衔接机制。规范多元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派驻、委托、移送、邀请等调解对接机制,优化调解文书衔接流程,建立结案反馈制度。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免于举证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在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无需举证。(市局促进处)
8.提升县域调解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141”县域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更多调解资源向中心汇聚,确保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深化诉源、访源、警源“三源”共治,发挥警保联盟前端阵地作用,推动非警务事项快速处置分流工作。建立完善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市县级调解专家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市局促进处)
9.完善调解普法结合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普法”模式,贯彻落实“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纠纷化解全过程,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做到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推动全民守法,在推动全民守法中化解矛盾纠纷。(市局社会法治处)
(三)紧扣融合协同治理模式,构建完善诉前纠纷调解诉源治理体系
10.有效融入“一站式”调解平台。依托县级社会治理中心集成作用,推动各类调解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职能“应驻尽驻”,促成窗口集中办公、专业调解集成的“一站式”诉前调解模式。建立调解优先制度,对适宜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移送、邀请等方式交由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不适用调解或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适当途径解决。(市局促进处)
11.完善诉前调解引导告知。积极贯彻落实《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文件规定,健全引调工作机制,强化调解引导。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根据案由分类,由窗口对诉前纠纷进行统一建档登记。按照“能引尽引”的原则,引导员通过分析比对典型案例、提供类案检索等方式,向拟申请立案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介绍调解的优势、特点、内容及流程等,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对当事人坚持立案的,及时流转到立案窗口。(市局促进处)
12.完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机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组织应当引导当事人将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惩罚条款写入协议条款,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强化完善多元解纷协议效力绿色通道制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出具仲裁调解书。(市局促进处、公法处、舟山仲裁委秘书处)
(四)紧扣调解“三化”发展实际,构建完善调解队伍练兵提能工作体系
13.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重点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市局促进处)
14.完善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定期向社会公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接受社会监督。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时,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未落实名册管理制度的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设立单位予以合并或解散。(市局促进处)
15.落实务实管用的调解业务培训。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建立以“初任培训、年度培训、晋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类人民调解员培训体系,扩大调解培训覆盖面和提高调解志愿者培训比例。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市局促进处)
16.科学设置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专职调解员、等级调解员绩效制度,采取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对案件数量、案卷规范化、调解质效、协议履行率等进行综合评定,创新考评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公布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调解员考评指引机制,考核结果与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等级评定、评比先进挂钩,并作为续聘、辞退的依据。(市局促进处)
17.提升“线上+线下”调解服务。加大“浙里调解”数字平台推广运用,深化线上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完善行政争议在
线协同治理。贯通市、县、乡、村四级调解平台,确保2024年底实现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和调解案件信息平台录入归集率达100%。提升“线上+线下”调解服务,线上申请案件72小时受理响应率100%,线下调解成功7天内闭环率100%。(市局促进处)
四、组织保障
(一)狠抓组织领导,提升调解工作重视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法治政府规划和考评体系,抓紧抓实各项工作,切实推动调解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职责,支持、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多元调解,特别是诉前调解改革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物质支持,提升调解工作保障水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充足,保障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狠抓宣传推介,提升调解工作满意水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调解的知晓度、美誉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调解故事”,为做好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增强调解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附件:多元调解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
多元调解工作责任清单
工作目标 | 工作内容 | 工作举措 | 完成时限 | 责任处室 | 分管领导 |
调解组织标准化 | 规范组织管理 | 制定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办法,贯通应用浙里调解平台,2024年底实现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和调解案件信息平台录入归集率达100%。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村(社区)调委会达标率不低于95%。 | 2024年12月 | 促进处 | 贺永明 |
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 线上申请案件72小时受理响应率100%,线下调解成功案件7天内闭环率100%。 | 长期 | 促进处 | 贺永明 | |
规范调解员选聘培育 | 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占比达到10%以上。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扩大调解培训覆盖面和提高调解志愿者培训比例,提升调解员解纷能力。 | 长期 | 促进处 | 贺永明 | |
规范工作保障 | 开展等级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发挥考核结果激励导向作用。 | 长期 | 促进处 | 贺永明 | |
行调标准化 | 行政调解调委会达标率不低于50%。 | 2024年底 | 行调中心 | 林海江 | |
推进行业调解组织建设 | 指导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人民团体等,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开展本领域内的调解工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纠纷调解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行业调解规则,提升行业调解组织纠纷化解能力。探索建立有关行业纠纷调解前置程序,加强类型化纠纷调解。 | 长期 | 促进处 | 贺永明 | |
调解工作市场化 | 律师、公证员为主体的专业调解组织 | 拓展律师通过设立专业调解组织、聘为专职调解员或者调解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探索律师调解、公证员调解市场化运行机制,调动律师、公证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 长期 | 律工处 | 贺永明 |
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组织 | 探索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贸促会、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规成立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商事调解资质条件,健全商事调解规则、程序和诚信体系。 | 长期 | 促进处 | 贺永明 | |
调解工作国际化 | 仲裁调解 | 加强仲裁与调解组织工作衔接协同,依法依规引导仲裁案件进入调解程序,拓展仲裁调解国际合作。 | 长期 | 仲秘处 | 贺永明 |
商事调解 | 加强商事调解服务供给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确保专业性的问题得到专业化的调解。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设立涉外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 长期 | 律工处、 仲秘处 | 贺永明 | |
公证调解 | 创新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畅通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联合法院、银保监不断深化推进“诉前调解+赋强公证”的解纷机制。积极探索涉外纠纷调解新方式,优化提升涉外公证法律服务。 | 长期 | 公法处 | 施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