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0/2023-199669
舟司发〔2023〕26号
市司法局
2023-07-31
司法
部门文件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2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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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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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司法局
2023年7月31日
诉前调解相关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诉前调解是指民商事、行政争议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合调解的纠纷,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委派相应调解组织对民商事、行政案件进行调解。
第三条 引导诉前调解的纠纷要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归属地法院管辖规定。下列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涉物业纠纷;(八)涉金融纠纷;(九)小额债务纠纷;(十)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十一)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以及驻法庭工作室等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开展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各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开展行政争议的调解。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派相应组织进行调解的,应当在通过浙江解纷码移送案件后3日内出具《××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移送函》(见附件1);非线上移送案件的,应当连同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复印件一并转交。
第六条 相应组织接受委派后,应当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相应组织在调解中发现案件情况复杂或矛盾易于激化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法院应当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参与调解。
第七条 相应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结案后5日内将《委派调解反馈函》(见附件2)连同《调解协议书》《案件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反馈至人民法院。同时制作规范的民商事案件调解卷宗,并在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备案。各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诉前调调解书。行政争议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和解意见的,行政争议调解组织应制作行政争议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第八条 经相应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见附件3)。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相应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派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工作情况说明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不成包括下列情形:(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2)经多方(次)调解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3)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4)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条 相应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规定期限内没有调解完成,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纠纷所涉的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妥善保管案卷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舟山市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对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共享法庭”等相关平台,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监督和管理,有效参与调解。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相关案件委派调解工作的相关统计、考核制度,组织好对委派调解成功案件的跟踪回访,定时向上级法院、司法局报告委派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移送函
2.委派调解反馈函
3.司法确认申请书
附件1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移送函
(2023)浙09××民诉前调字第0××号
(受移送调委会/工作室名称):
关于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案由)一案,因 (写明移送的原因和理由)。根据 (写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处,请查收。
附件:
××人民法院/法庭(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委派调解反馈函
(2023)浙09××民诉前调馈字第0××号
××人民法院/法庭:
贵院/庭委托的×××与×××一案民事责任事项,现因下列第1.调解成功;2.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3.调解不成功项原因,予以结案(终止调解),请贵所依法处理。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共××份,××页。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和申请人 之间的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并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