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4-201160
舟政发〔2024〕5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12-20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规范性文件清理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24-0019
发布时间:2024-12-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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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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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部分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0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0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 舟政发〔2007〕32号 |
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47号 |
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0〕45号 |
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0〕55号 |
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舟政发〔2011〕42号 |
6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 舟政发〔2011〕71号 |
7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 舟政发〔2012〕46号 |
8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2〕62号 |
9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5〕35号 |
10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舟政发〔2016〕38号 |
1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岛美丽生态畜牧业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舟政发〔2017〕11号 |
1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17〕45号 |
1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舟政发〔2017〕59号 |
1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舟政发〔2017〕62号 |
1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菜篮子”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舟政发〔2018〕20号 |
16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民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1〕44号 |
17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2〕17号 |
18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完善基层渔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渔为农服务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2〕146号 |
19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2〕150号 |
20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3〕114号 |
2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4〕84号 |
2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文化体育产品与服务社会化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4〕95号 |
2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 舟政办发〔2015〕86号 |
2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5〕101号 |
2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统筹管理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9号 |
26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及运营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22号 |
27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55号 |
28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73号 |
29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 | 舟政办发〔2016〕94号 |
30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7〕25号 |
3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7〕171号 |
3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舟山新城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8〕15号 |
3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8〕78号 |
3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8〕94号 |
3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应急产业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8〕136号 |
36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8〕163号 |
37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9〕24号 |
38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谋划争取落地工作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9〕84号 |
39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 舟政办发〔2019〕88号 |
40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促进税收充分落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9〕91号 |
4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市)实行“告知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新增目录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0〕17号 |
4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0〕45号 |
4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20〕88号 |
4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舟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评价办法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0〕90号 |
4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1〕20号 |
46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 舟政办发〔2022〕10号 |
47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舟政办发〔2022〕26号 |
48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3〕70号 |
49 | 舟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办函〔2008〕41号 |
50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函〔2014〕27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舟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舟政发〔2023〕3号 |
2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9〕127号 |
3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舟山市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舟政办发〔2021〕80号 |
4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1〕134号 |
5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舟山市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23〕30号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5件)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8〕17号)
(一)将第四部分第(一)项中的“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动员企业家在舟投资,兴办大健康企业,并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影响力,进一步吸引外资进入”删去。
(二)将第五部分第(一)项第2点中的“在基地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区外融资租赁企业在基地内设立项目子公司的,按规定享受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删去。
(三)将第五部分第(二)项中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2.对国外已依法批准上市、国内尚未注册批准的药品、疫苗进口,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要求,在基地实行特殊审批”“3.允许在基地先行试用国外已批准上市、但尚未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9.每年开放一定的QF额度,允许其定向投资于自贸区内医疗基金或机构”删去。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8〕45号)
将第三部分第(三)项“8.开展精准招商引资。主动谋划招商路径,建立目标企业档案库,多途径精选和吸引一批具有相应产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对于排名靠前的国内外融资租赁龙头企业以及航空、油品等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攻坚,并可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鼓励采取与相关企业共同或多方出资的方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省内外大型实体企业的对接,支持引导设立厂商系租赁公司,实现产业与金融联动发展”删去。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融资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9〕10号)
将第九部分第(二十三)项中的“各地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激励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和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方面挂钩”删去。
四、《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
(一)将第二部分修改为“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两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海进江大型船队建设。对新建、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5万吨以上普通货船奖励35元/吨、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500元/标箱、7500吨以上油船和5000吨以上化学品船奖励70元/吨、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奖励7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不超过30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新购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二)将第三部分第一段修改为“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对当年度组织承运大宗商品达到200万吨的,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三)将第五部分修改为“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经认定为首批应用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投资给予奖励。经认定为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15号)
(一)将第二部分“二、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市外承接业务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按对地方综合贡献进行奖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具体奖励细则和兑现”删去。
(二)将第三部分“三、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对企业注册地落户我市的综合级(特级)、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按对地方综合贡献进行奖励,企业注册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具体奖励细则和兑现。建筑业企业通过母子公司资质平移,将市外母公司的综合级(特级)、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平移至我市新注册子公司的,享受上述政策奖励”删去。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33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二)项第5点修改为“5.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指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合同,并在上述机构辅导下实施的以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标的股份制改造),按照中介合同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中介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项第8点修改为“8.对企业完成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将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1点修改为“11.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参照完成境内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标准,分5年给予奖励”。
(四)将第四部分中的“对同一企业每年奖励等兑现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企业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删去。
七、《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5〕3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二)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7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次支付,实收资本到位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删去。
(二)将第一部分第(三)项“(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删去。
(三)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四)对于注册在综保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综保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具体细则由综保区另行制定”删去。
(四)将第四部分第(二)项中的“注册在我市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无需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事前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开立资本金账户”删去。
(五)将第五部分第(二)项中的“创新综保区船舶登记服务,支持境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在综保区内注册的单船公司进行船舶登记,争取放宽登记条件,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一步增加区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集聚度”删去。
(六)将第六部分第(三)项中的“引入航运经纪、航运融资担保、航运法律咨询和航运保险中介在舟山设立分支机构,完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配套服务体系”修改为“引入航运经纪、航运融资担保、航运法律咨询和航运保险中介在舟山设立机构,完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配套服务体系”。
八、《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5号)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吸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删去。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管理机构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最近连续6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删去。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九、《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6号)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管理机构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最近连续6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删去。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休闲渔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3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三段中的“新建休闲渔船应当优先安排国内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后有需求有经营条件的本地捕捞渔民”修改为“新建休闲渔船应当优先安排国内海洋捕捞减船转产后有需求有经营条件的捕捞渔民”。
(二)将第三部分第(一)项中的“市政府对建造规范化示范船的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删去。
十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48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修改为“(一)助推规下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规下小微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排摸、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规下工业企业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实现应统尽统。实施企业梯度培育,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实行A、B二级分类动态管理,各县(区)、功能区加强帮扶和靶向培育”。
(二)将第二部分第(五)项“(五)激励引导企业上规发展。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用地3亩以上规下企业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的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金融、财税等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对规上企业下规后连续三年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降一档;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亩均评价下降一档。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建设,工业企业上规工作专班积极运用大数据对规下企业电力、能源、人力等资源占用或消耗与产值、税收、利润等生产效益数值进行匹配,对偏离行业平均水平较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加强联动执法,依法依规要求企业如实报送数据,实现企业正常上规”删去。
(三)将第三部分第(二)项“(二)加大企业持续在规奖励。各县(区)、功能区在‘小升规’企业升规后3年内根据企业发展和实际综合贡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删去。
(四)将第三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四)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五)将第三部分第(六)项“(六)加大金融扶持。‘小升规’企业3年内的贷款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优先支持,担保费率标准低于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删去。
(六)将第三部分第(八)项“(八)加大厂房租金支持。鼓励各县(区)、功能区对。‘小升规’工业企业需租用厂房的予以重点保障,并对租用的工业厂房给予租金补贴”删去。
(七)将第三部分第(十)项“(十)加大要素保障。优先安排‘小升规’及其培育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对‘小升规’企业在升规后3年内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删去。
(八)将第三部分第(十二)项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删去。
十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22〕49号)
将第三部分第(四)项中的“加大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在资金扶持、税费优惠、技改创新、融资担保、要素保障、辅导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为‘小升规’企业扶上马送一程。加快小微园区建设,引导园外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规范提升,招引创业创新项目落地发展。每年新增工业小微企业500家”删去。
十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2〕67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园区运营商按照综合贡献度给予专项奖励”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园区运营商按照年度园区发展规模给予专项奖励”。
(二)将第二部分第(三)项中的“对新落户产业园区的船舶工程与技术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根据其综合贡献度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仓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删去。
(三)将第二部分第(七)项中的“支持打造专业化驳船船队,对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分别按船舶造价的5%和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修改为“支持打造专业化驳船船队,对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分别按船舶造价的5%和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和100万元”。
十四、《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81号)
(一)将第一部分修改为“一、支持远洋自捕鱼回运交易。对远洋渔业企业从全市口岸回运自捕鱼且在专业平台交易的,给予回运奖励,其中: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600元;低温金枪鱼(大目、黄鳍、长鳍)、过洋性鱼类每吨奖励250元;鱿鱼每吨奖励120元、其它鱼类每吨奖励100元”。
(二)将第二部分修改为“二、支持远洋水产品加工拓展。重点鼓励我市鱿鱼加工能力提升,对全市水产品加工企业从专业平台年度收购并且加工远洋鱿鱼原料5000吨(含)以上,同时年收购并且加工增量在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全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年收购并且加工鱿鱼在1万吨(含)以上,同时年收购并且加工增量在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支持新增远洋鱿鱼精深加工规模以上企业,对远洋鱿鱼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含)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达到6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将第三部分中的“从市外整体引进远洋渔业资格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作业方式等综合因素一次性给予50—300万元补助”修改为“全市新增远洋渔业资格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作业方式等综合因素一次性给予50—300万元补助”。
(四)将文件最后一段中的“本政策施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政策施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十五、《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促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3〕41号)
(一)将第一部分中的“加大重点外贸企业培育招引力度,对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前列的企业予以奖励”修改为“加大外贸企业培育力度。由各县(区)、功能区制定具体方案,根据年度进出口额给予分类奖励”。
(二)将第三部分中的“对省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政策性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奖励”修改为“支持企业参加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性重点展会等”。
(三)将第四部分中的“谋划招引国内外品牌商贸企业入驻舟山,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新设立的企业主体纳入我市统计,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定奖励”修改为“支持国内外品牌商贸企业经营发展,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将第六部分中的“对园区内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B2B2C出口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60万元的奖励”删去。
(五)将第十部分修改为“十、支持限上社零单位规模发展。对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依法缴纳税款、规范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发零售单位年零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单位年餐费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规范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批零住餐单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发展批零业务,设立贸易公司并执行《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将第十六部分“十六、积极引导和支持以进口大豆为主的离岸现货市场贸易。对于新设立的以大豆为主的离岸贸易类企业总部且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贸易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根据年贸易额分档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删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