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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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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第29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了确保我局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特开展定期清理,并汇总清理结果。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

2.《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21〕24号)

3.《关于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清理的范围

2024年1月1日之前由市教育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的主要内容

此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其中决定继续有效14件、拟修改1件、废止8件。

继续有效的文件14件,分别是《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受损申诉办法〉的通知》(舟教人〔2017〕39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舟教基〔2017〕45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的通知》(舟教基〔2018〕50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市本级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通知》(舟教人〔2019〕39 号)、《舟山市教育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教计〔2020〕6号)、《关于完善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通知》(舟教基〔2020〕60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教基〔2021〕40号)、《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舟教基〔2022〕43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薪酬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教人〔2022〕19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舟教计〔2023〕1号)、《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的通知》(舟教审〔2023〕1号)、《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舟山从教上岗补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教人〔2023〕7号)、《舟山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舟教审〔2023〕4号)、《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中小学满20年班主任任职奖励办法〉的通知》(舟教人〔2023〕9号),继续有效的原因为不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省、市上位文件仍有效。

拟修改的文件1件,即《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舟山第一小学北校区(暂名)学区范围和新城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9〕79号),2024年底前将修改完善。

废止的文件8件,其中《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教基〔2018〕29号)、《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本级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舟教计〔2020〕7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初中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学科中考制度的通知》(舟教基〔2021〕48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舟教职〔2023〕1号)等四个文件的废止原因为已经印发新的相关文件;《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舟教计〔2021〕1号)的废止原因为民办学校逐年减少,已不适宜每年大规模组织相关人员专门进行评估,每年与公办学校幼儿园一并进行考核;《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舟教基〔2022〕17号)、《关于做好2023年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舟教基〔2023〕9号)、《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舟教基〔2023〕16号)等三个文件的废止原因为实施完毕。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六、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由市教育局解读,具体处室:市教育局办公室,电话:0580-2046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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