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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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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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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以来,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石油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大项目纷纷落地,潜在安全风险增加,新时期的消防工作形势任务更加繁重。202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2023年10月应急管理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三部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2023年11月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202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要求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工作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健全保障机制,加大基础性投入,配齐配强应急救援力量。市消防救援支队统筹谋划,研究起草了《舟山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版)》

3.《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

4.《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

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是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队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职业化方向、能力提升三项原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是由我市各级政府组建,财政独立保障,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消防组织。

第二章是组织建设(第4-10条)。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其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并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救援、人力社保、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编制、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等部门应针对规划建设、人员编配、装备配备、运行保障、评估验收、管理训练、优待抚恤等内容分工负责。同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是人员招录(第11-14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总量控制的管理制度,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和队员招聘录用的条件、程序等,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四章是执勤训练(第15-20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体系,建立完善的执勤备战、值班备勤、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市消防救援支队每年应制定下发执勤训练大纲,每季度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指导,每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跟班轮训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0天,鼓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是管理考核(第21-26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考核的各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人员考评机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深化党建引领,健全群团和工会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与其薪酬待遇挂钩。

第六章是职业保障(第27-38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年人均工资标准按照《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放现场救援补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消防职业公益性、高危险性的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社会优待保障制度。同时还明确了消防救援车辆购置、通行的相关有待政策。

第七章是附则(第39、40条)。除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外,其余社会消防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保障。


四、关键词解释


1.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等。

2.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财政独立保障,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职责包括: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开展常态化业务训练,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适用范围


由我市各级政府组建,财政独立保障,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 读 人:郑翔

联系方式:0580-2087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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