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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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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医疗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为加强我市医疗质控中心科学规划设置,进一步健全质控中心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各级医疗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舟山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设置、运行与监督管理、附则共五部分32条。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责、基本条件、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

(一)总则,包含第1至6条。明确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定义,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将质控中心分为临床、医技、管理共3大类,市及县(区)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市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级质控中心的运作、调整情况向上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二)职责,包含第7至10条。办法指出市卫生健康委和县(区)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同时明确市、县(区)级质控中心的质控工作范围,其中市质控中心有制定相关专业质控规划方案、编写年度安全报告、开展督查考核等八大主要职责。

(三)设置,包含第11至13条。完善各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按照择优设置原则上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明确承担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基本条件,市卫健委结合实际可以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也可以通过指定机构的方式进行。

(四)运行与监督管理,包含第14至29条。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予以政策保障,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支持和保障作出基本要求。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调整、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工作开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人员配置上要求每个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同时设副主任、秘书、委员等职,副主任需满足挂靠单位学科带头人等四项条件。工作开展方面市级质控中心应按时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年度推进计划等,并按时向市卫生健康委、省级质控中心汇报进展。同时还应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检查指导,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管理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建立质控中心年度考核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五)附则,包含30至32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组建的质控中心继续运行,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在舟山市全市范围内施行,适用于市、县(区)级医疗质控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方式:0580-823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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