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4-200794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83068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11-28 14:5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市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推行质保金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近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要求,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二是积极引导企业选择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同时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明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我局会同市发改、市财政部门出台了《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施工工程过程结算等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我局出台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以及今年3月出台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舟建发〔2024〕23号),要求落实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二、积极对接法院,统一司法裁决标准。对于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局积极对接协调市法院,针对不同情形,市法院主要适用以下裁判标准:一是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当事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此后又订立协议对质保金条款作出调整的,法院一般确定调整后的质保金条款无效,并按原合同约定确定质保金期限及比例。二是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也未组织招投标,当事人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备案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此后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实际履行超额超限质保金的,法院则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有效。三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但此后又签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质保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一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认定质保金相关内容。下一步,市法院将持续关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问题,并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情况,加强类案裁判标准深入研判,尽可能提高质保金的应用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加快推广“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保证金管理应用”,实现电子保函在线申请、提交、查验和非电子保函、现金保证金线上登记,简化收退保证金繁琐流程,盘活企业现金流,赋能企业发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系统的保证金返还预警、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提醒等功能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管,并要求督促整改。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感谢贵单位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舟山市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清单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舟山市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清单

提案案由: 关于解决建筑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提案现状问题

1、质保金的实际使用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资金被建设单位无偿占用;2、超额超限预留质保金问题突出;3、质保金的总量大、周期长,给建筑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极大运行压力和风险。

提案主要建议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台专项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加大处罚力度;2、我市司法机关在处理质保金案件中,统一裁决标准,依法判决质保金按国家政策规定期限释放并支付给建企。

办理答复意见

一、强化监督管理,推行质保金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要求,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二是积极引导企业选择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同时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明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我局会同市发改、市财政部门出台了《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施工工程过程结算等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我局出台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以及今年3月出台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定标办法》(舟建发〔2024〕23号),要求落实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二、积极对接法院,统一司法裁决标准。对于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我局积极对接协调市法院,针对不同情形,市法院主要适用以下裁判标准:一是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当事人按照中标通知书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此后又订立协议对质保金条款作出调整的,法院一般确定调整后的质保金条款无效,并按原合同约定确定质保金期限及比例;二是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也未组织招投标,当事人依照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备案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此后又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实际履行超额超限质保金的,法院则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有效;三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但此后又签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质保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一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认定质保金相关内容。下一步,市法院将持续关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超额超限约定质保金问题,并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情况,加强类案裁判标准深入研判,尽可能提高质保金的应用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加快推广“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保证金管理应用”,实现电子保函在线申请、提交、查验和非电子保函、现金保证金线上登记,简化收退保证金繁琐流程,盘活企业现金流,赋能企业发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系统的保证金返还预警、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提醒等功能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管,并要求督促整改。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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