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4-200784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83217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11-28 14:5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沈晗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您对我市玻璃幕墙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市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现将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相关办法明确玻璃幕墙管理职责的建议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建筑幕墙安全防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各项法规制度,在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全体业主为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检修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牵头组织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检修,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检修。

(二)强化幕墙施工的监督管理。我局持续加强对建筑外墙保温、门窗、幕墙等建筑节能工程、外围护结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今年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四项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门窗、幕墙等施工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抽查材料进场报验、进场复试、材料形式检验报告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建立台账,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切实落实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管职能。

(三)组织开展幕墙排查。我局分别于2014年、2018年、2022年开展三次城镇房屋排查,对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也重点开展调查登记及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对建筑幕墙排查工作填报《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调查登记表》,并纳入“浙江省城乡房屋数字化管理系统”建档登记。全市共排查城镇房屋18441幢,其中住宅房屋15665幢、非住宅房屋2530幢,幕墙建筑246幢。经调查的幕墙建筑达58.42万平方米,其中幕墙住宅14.75万平方米,幕墙非住宅43.47万平方米,混合建筑0.2万平方米。2022年我市根据省厅部署开展高层建筑安全隐患问题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竣工交付年份较长的高层建筑,检查其外墙、幕墙安全状况,共排查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2157幢,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二、关于设置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

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建设部于2007年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的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建筑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为90元/平方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用于涉及共有部位的建筑幕墙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关于明确玻璃幕墙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区别的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幕墙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可按照民法典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沈晗亮委员代表的建议,全面加强建筑幕墙技术指导;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幕墙建筑进行维护改造。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舟山市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清单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舟山市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清单

提案案由: 关于出台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建议

提案现状问题

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

二是部分幕墙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是玻璃幕墙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区分不明确。

提案主要建议

一、应出台相关办法明确玻璃幕墙的管理职责;

二、设置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三、明确玻璃幕墙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

办理答复意见

一、关于出台相关办法明确玻璃幕墙管理职责的建议。我市住建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建筑幕墙安全防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各项法规制度,在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二是强化幕墙施工的监督管理。今年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四项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门窗、幕墙等施工情况的现场检查,切实落实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管职能。三是组织开展幕墙排查。我局分别于2014年、2018年、2022年开展三次城镇房屋排查,对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也重点开展调查登记及检查,填报《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调查登记表》,并录入系统建立数字档案。全市共排查城镇房屋18441幢,其中幕墙建筑246幢。2022年我市开展高层建筑安全隐患问题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竣工交付年份较长的高层建筑外墙、幕墙安全状况。共计排查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2157幢。

二、关于设置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建设部于2007年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与改造的资金,可用于涉及共有部位的建筑幕墙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关于明确玻璃幕墙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区别的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幕墙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可按照民法典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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