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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8009005001/2024-200735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1-2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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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知》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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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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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10月22日下午,舟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余才斌介绍了舟山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总体情况和取得成效。


《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是继2013—2017年的《舟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之后,我市部署的第三轮治气攻坚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推动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又明确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十四五”以来,我们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建设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为目标,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到2025年,我市空气质量继续领跑长三角地区,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记者问答


问题一:2023年底以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国家、省级的行动计划相比,舟山的行动方案有哪些特点?


答: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4年5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我省的行动方案是在国家计划基础上,按照先行示范的原则,在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和面源治理、废气治理等方面要求更高、任务更清楚、措施更具操作性,积极协同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我市的行动方案,紧密结合舟山实际,在完成省级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前提下,力求颗粒度更细化、更具有舟山辨识度。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分解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目标,明确各县区、各功能区目标指标要求。二是体现具有舟山特色的行动举措。在严格执行省级行动计划对产业、能源、交通结构调整和面源治理、废气治理等方面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要求,推动油品产业链绿色发展。三是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积极协同推进三大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并自我加压,要求石化企业于2025年基本完成绩效A级改造。以扎实举措抓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竭尽所能挖掘减量,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口、守好底线,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


谢谢。


问题二:经了解,今年省内好几个地市已发通告要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上半年也在政府网站看到你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想知道目前这块工作舟山如何部署?


 答:感谢您对国三柴油货车限行工作的关心。为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2023年长三角环保协作办印发《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要求:2024年设区城市中心城区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今年5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攻坚行动计划》,明确全面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最后期限。今年以来,省内大部分地市均已发文明确实施时间,我市限行通告现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将于近日印发。


在此我简要介绍下限行的有关内容。一是限行管理对象,即限制通行的车辆是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二是管理措施和时间。本次限制通行措施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于2024年11月30日0时起,在舟山本岛区域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考虑到小岛开发及民生保障需要,本阶段仅纳入长峙岛、鲁家峙、朱家尖。第二阶段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行,于2025年11月1日0时起实施,这也是《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规定的最后期限,为我市现有国三排放车主预留最大适应时间。三是法律责任。对违反通告限行规定的,由舟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该处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外地车辆同等有效;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待政策正式出台后,我们将会第一时间通过官媒告知市民朋友们,并及时更新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等基础配套措施。届时也请大家及时关注,并积极配合。


问题三:我们了解到去年底到今年初,有省内有部分地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想了解下,我市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应对工作部署。


答:感谢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关心。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我省罕见遭遇两波跨年霾,省内有6个地市出现重污染天气,这是我省近6年来设区城市首次发生重污染天气。我市提早预警、提前介入、及时应对,守住了不发生中度污染的底线。


为强化重污染天应对,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从优化应急响应规则、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应对效果评估等方面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我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也同步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加严预警分级标准。比如黄色预警由“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也作了加严调整。


二是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对。明确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执行;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是增加长三角区域应急联动。即按照长三角区域协作办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根据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近期市美丽办印发了《舟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手册》,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也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切实提升我市污染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由于污染天气容易损害人体呼吸系统、破坏人体免疫力,所以我们建议广大市民朋友,日常注意查看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合理规划出行时间,在室外颗粒物、臭氧浓度高时,减少外出及室外活动,减少室内通风换气次数,如有条件,可开启室内空气净化设备。外出时,尽可能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绿色出行,敏感人群可佩戴帽子、眼镜及口罩等防护产品;开车出行时尽量避开拥堵时段、拥堵路段,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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