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4-200098
舟政发〔2024〕1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4-10-31
其他
政策解读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0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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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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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城市须落实相关限行政策。我市为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切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三、主要内容
(一)限行对象及特殊情况
限行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特殊情况:对执行紧急任务时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实施限行。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第一阶段:自2024年11月30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本岛区域(含长峙岛、朱家尖、鲁家峙)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通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注意事项
1.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所有车辆都有效,不区分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
2.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四、关键词解释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我国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柴油货车国四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柴油货车指“2013年7月1日之前出厂的柴油货车”,对于处在新老标准更替时期出厂的车辆,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s://www.vecc.org.cn/。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费耀
电话:0580-208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