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陀山)

发布时间:2024-10-31 14:2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舟普山分市监处罚〔2024〕140号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山众帮居民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901MACMA0Q33K

住所(住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村共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丽玲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村共建路35号                         

2023年8月12日,我单位收到消费者举报单(编号:ZS01DH20230812104679),其反映,当事人舟山市朱家尖众帮居民宿在提供民宿住宿服务时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2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舟普山分市监处罚〔2023〕192号。因送达程序存在瑕疵,2024年7月18日,本局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7月19日重新予以立案。

当事人舟山市朱家尖众帮居民宿经本局核准登记,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村共建路35号从事民宿经营活动。2023年8月11日,有消费者在美团平台向当事人预定房间1间1晚(温馨大床房),预定入离时间为2023.8.11-2023.8.12,并付款291元。当日,当事人以房间已满为由提出需要消费者加付100元方能将房间提供给该消费者。消费者未接受该方案,实际未入住,房费予以退还,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局于2024年7月19日重新立案调查后,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以及邮寄询问通知书,至7月29日,当事人未参与本局询问调查。且现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本案以先前掌握的证据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刘丽玲提供的《营业执照》扫描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17日,经营者刘丽玲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刘丽玲制作的《询问笔录》扫描件1份,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事实;

4、证据卷页扫描件3份,证明:消费者预定当事人2023.8.11晚的大床房,后作退房退房处理;

5、消费者举报单扫描件1件,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被消费者举报;

2024年10月15日,本局以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http://zsscjg.zhoushan.gov.cn/art/2024/9/13/art_1229452630_3882898.html)公示告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舟普山分市监罚告〔2024〕1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已将消费者订单房费291元退回,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价格承诺提供客房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属行政违法。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舟山市工商银行朱家尖分理处;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 0201 2921 0420 4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