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001008009005001/2024-1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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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4-10-17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18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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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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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24年3月1日出台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12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第二部分“支持影视企业注册落户”和第三部分“支持影视企业发展”整合修改为“二、支持影视企业发展。鼓励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影视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属地政府可根据影视企业发展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
二、将原第五部分“支持影视拍摄服务”第一句“影视企业经向市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认定后,在辖区内景区(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取景拍摄时,可免除景区门票”,修改为“影视企业在我市景区内取景拍摄的,影视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减免门票”。
三、将原第七部分“附则”第(一)项修改为“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