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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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马上就办 排名争先 挂钉作战”重要工作任务要求,今年6月5日,市分类办印发了《小岛垃圾资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积极推进小岛垃圾分级分类体系规划、垃圾治理设施设备标准、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规范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研制,按照《方案》工作任务安排,由我局牵头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于今年10月起草了《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和《小岛垃圾收运规范》等五个标准规范。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7.《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8.《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0.《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
11.《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1.本规范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除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
3.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处理方式。未将易腐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需在岛内建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4.阐述易腐垃圾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5.阐述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的基本原则。应遵循因岛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合理设计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污染物处理须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同时健全日常监管制度。
6.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设置要求。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施面积应满足生产需求,并配备称重计量、通风和除臭等设备;设施内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7.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根据设施日处置规模和设备运行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管理、操作人员,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并上墙;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修;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冲洗打扫,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蝇等药物。
8.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安全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定期组织业务、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污染控制要求。应配置污水收集设施,并做好防渗处理;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出水水质须达到纳管标准,采用直接排放的污水须达标后排放。
10.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日常要对设备运行时间、定期维护、主要运行参数及进出设施物料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经处理后的污水要定期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1.本规范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除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
3.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和小岛建筑垃圾处理方式。适用于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适度集中后,通过直接利用或就地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4.阐述建筑垃圾的定义。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5.明确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场所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阐述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分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7.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址,远离海岸线、江岸线、河道生态红线等规定范围,并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8.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场地设置、处理设备配置要求和推荐运营模式。鼓励采用小型可移动筛分破碎设备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邻近小岛可共建共享,鼓励引入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9.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场地设施配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计量称重、监控系统等设备。
10.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安全要求和监管要求,确保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规范、安全、环保、稳定运行。
(三)《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
1.本规范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除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
3.明确本规范所涵盖的垃圾范围。主要指小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4.阐述小岛垃圾集置点的建设原则。应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5.明确小岛垃圾集置点的设置要求。集置点设置形式因地制宜,集置点可设置密闭或开放两种,宜具备供水和排污设施,并做好灭蚊灭蝇措施等;按全覆盖的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村民小组)有集置点、小岛有转运或无害化处理能力;每个小岛集置点应合理配置暂存厢体(垃圾桶)满足3-4天暂存需求,以应对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
6.明确小岛垃圾集置点的管理要求。集置点场地内外及周边地面要保持干净整洁,有条件的应每日冲洗,定期消毒杀菌;垃圾收集容器应每日清洗、定期消毒杀菌。
7.明确小岛垃圾集置点的监管要求。集置点应及时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清洁,防止满溢。
(四)《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1.本规范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除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
3.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车辆的检查与评价管理。
4.明确各小岛可因地制宜配置满足实际条件的垃圾运输车辆。生活垃圾运输车原则上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67258)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机动车辆行驶的小岛,经属地乡镇政府部门同意,可采用符合实际需求的人力、电动垃圾收集车辆。
5.明确小岛各类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的功能和要求,并鼓励垃圾运输配置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低污染排放车辆。
6.明确垃圾运输车辆外观涂装要求。按《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要求执行,第三方企业按照《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要求执行。
7.明确小岛垃圾运输车辆装卸收集、运行管理和检修维护要求。
(五)《小岛垃圾收运规范》
1.本规范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除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
3.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4.明确小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根据生活垃圾类别和产生量大小,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实行公交化的收集方式,提高收集效率;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5.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要求。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旧改造房屋征收地块和土地储备等项目的建筑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类有害垃圾。
6.阐述垃圾收运管理要求。可根据小岛垃圾产生量确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运或预约收运,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实行预约收运。
7.明确小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处理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到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应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往合法消纳场所消纳。
8.明确海上运输要求。结合各小岛实际情况,可利用现有客运船、货运船航次实施转运处置或使用专用船转运处置。
9.明确收运主体要求。按照“四定”(定时、定点、定人、定车)原则,规范收运作业。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柴凯东
联系电话:0580-2028531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