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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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 制定背景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火灾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浙林办防〔202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浙林办防〔2023〕17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一)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意见4条,其它单位无意见,采纳市公安局3条意见。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向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及所属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意见1条,没有采纳。
(二)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在局网站http://zsblr.zhoushan.gov.cn/art/2023/12/6/art_1229339418_3836169.html公开征求意见,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举报受理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举报电话:定海0580-2061726,岱山0580-4472449,嵊泗0580-5593573,新城0580-2081825;普朱0580-6075726。
什么是野外用火:包括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烧烤、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烧荒、烧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未经批准实施的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疫木焚烧、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二)奖励方式
1、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灾、火情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的资金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2、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3、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60日内未领取奖励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4、县、区及有关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
(三)监督管理
1、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举报线索受理、核查、案件承办以及奖励资金核准人员必须廉洁办事,并承担相应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马剑虹
联系电话:0580-258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