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5/2023-189865
市科学技术局
2023-09-08
采纳情况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0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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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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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3日,市科技局发文《舟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和高校院所等意见;2023年2月1日,组织召开了意见征求座谈会;2023年3月20日,在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3月30日,通过上述书面征求、座谈交流、公开征求等方式,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0条。之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采纳2条,未采纳8条)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 采纳 |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
1 | 定海区科技局 | 建议明确守信激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与科研诚信级别的对应关系。 | 采纳 | 在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五条中,按照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了科研诚信级别评定规则。 |
2 | 建议细化对科研诚信各级别的处理方式和要求。 | 未采纳 | 办法参照《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在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相关条款中细化了各级别处理方式。 | |
3 | 浙江国际海运学院 | 建议高校的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和报送。 | 采纳 | 在第二章“信息归集及时效”第七条中明确了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单位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和报送主体。 |
4 | 不良行为信息第2类中,建议增加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行为 | 未采纳 | 第二章“信息归集及时效”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定义的第四点,“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已涵盖建议内容。 | |
5 | 建议“各县(区)、功能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增加高校。 | 未采纳 | “参照”针对的是行政区域政策文件制定和执行,高校等单位内部的科研诚信管理为内控制度,不应由本管理办法明确。 | |
6 |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建议改为“本办法所称科研活动”。 | 未采纳 | 科技活动为专有名词,不再更改。 |
7 | 第五条中的“科研诚信主体”改为“责任主体” | 未采纳 | 科研诚信主体为专有名词,不再更改。 | |
8 | 第二章“信息归集及时效”改名为“诚信管理” | 未采纳 | “诚信管理”标题涵盖内容过广,与章节内容不匹配 | |
9 | 建议增加“管理职责”章节,增加参与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及其他单位、大专院校的职责。 | 未采纳 |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明确了各类主体总体职责,细化职责和权利义务在后续章节中已明确。 | |
10 | 建议增加“奖惩机制”章节 | 未采纳 | 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相关条款中已明确了奖惩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