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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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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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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公物仓概况

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配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形成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共用资产,实行集中收储、集中调剂、集中处置的运行平台。

二、《办法》出台背景

(一)政策背景

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资产盘活和共享共用工作,多次发文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公物仓等资产盘活工作开展。

2015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2022年,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明确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增量,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问题。探索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利用。

2023年,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12号),要求更大力度推动全省贯通公物仓管理,推动所有市县上线运行公物仓应用,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鼓励各地统筹考虑罚没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益性资产建设实体公物仓,倡导“多仓合一”。

(二)现实背景

2018年,市财政局出台《舟山市本级临时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舟财行〔2018〕29号),对临时机构、重大会议活动等所需资产,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循环利用”的管理模式。《临时性资产管理办法》未明确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作出要求,同时需进一步扩大适用对象、资产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公物仓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单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急需对原《临时性资产管理办法》做出修订和完善。

《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市本级公物仓管理体系,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市级公物仓的适用对象、资产范围、管理职责、操作流程等内容,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建设及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对推动市级公物仓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的出台健全了市级部门间的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有效提高了闲置资产盘活力度,让“沉睡”的国有资产“活”起来,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减少资产重复配置,建设节约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公物仓资产的收储、出借、调拨和处置、监督检查、附则,共六个章节二十九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适用对象。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性机构。

(二)明确了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的具体管理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明确了应上缴公物仓的资产。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是按有关政策更新置换后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三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机构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等原因造成的应当上缴公物仓的资产;四是市级财政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资产;五是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四)明确了公物仓资产收储、出借、调拨和处置流程。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移交入仓。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大型活动、重大会议等所需资产、设立临时机构或阶段性工作所需资产、因人员挂职、借用等原因需临时配置资产且自身无法调剂的,可向公物仓提出借用申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年中机构增设、编制增加等原因需配置资产,且本单位无法调剂解决的,可通过公物仓无偿调拨方式解决。公物仓资产达到可处置状态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了公物仓监督检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主管部门应督促下属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视情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明确各功能区及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区域内或目录外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联系电话:0580-228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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