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2023-190011
舟卫发〔2023〕78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9-14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JLC58-2023-0002
发布时间:2023-09-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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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试行)
一、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处罚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首次被查处的 | 处50-100元罚款 |
一般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100-150元罚款 |
较重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 处150-200元罚款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09141233179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