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102/2023-190002
市医疗保障局
2023-09-22
采纳情况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9-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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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1日,本单位就《关于缩小医保城乡差距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获得社会意见反馈11条。特此说明。
序号 | 部门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修改情况及说明 | |
原文 | 建议修改 | |||
1 | 定海区人民政府 | 主要内容中第一条:不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以下简称“基层”)医疗保障政策…… | 1.建议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范围,诊所和门诊部是否包含在内。 | 采纳。 |
2 | 嵊泗县人民政府 | 主要内容中第二条第六点:推进医共体和医联体高水平建设。完善医共体和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医保预算总额“包干”使用政策,加大医保基金对医共体和医联体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医共体总额预算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倾斜。 | 2.建议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总额预算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倾斜。 3.建议适当提高县医共体的医保基金总额控费决算金额。 | 1.采纳。 2.采纳。 |
3 | 市民政局 | 主要内容中第三条第九点:健全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标准,加大对偏远海岛的倾斜力度…… | 4.建议放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条件,报销比例参照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部分采纳。“放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条件”建议予以采纳。省文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故“报销比例参照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建议不予采纳。 |
4 | 市卫健委 | 1.主要内容中第一条: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不断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有效提升综合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2.主要内容中第一条第二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市内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基层从50%提高到5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从25%提高到30%,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含其他医药机构)从25%提高到28%。 3.主要内容中第二条第五点:稳妥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医保待遇调整保持同步,理顺市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设置上级医院专家在基层服务加收专家门诊费政策,引导优质医疗人力资源下沉。 4.主要内容中第二条第七点:促进市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住院费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点数付费,持续扩大住院同病同价病组数量,有效助推分级诊疗。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高难度手术,对新技术、新增IV类手术病组,在平均付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6%追加付费激励。 6.主要内容中第二条第八点:支持中医药创新传承发展。 7.主要内容中第三条第十一点:深化医保移动支付,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5.“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题干内容“不断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只提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但是下面具体内容“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市内报销比例”又涉及到了二三级医疗机构,不相匹配。 6.建议进一步提高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和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同时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议增加“城乡居民通过互联网平台诊疗的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7.建议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确定调价总量和项目范围,实行价格有升有降。适当提高价格长期未调整、未充分反映技术劳务价值和适合在基层开展的护理、注射、康复、针灸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理顺市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设置上级医院专家在基层服务加收专家门诊费政策以及基层医疗机构高级职称医师加收专家门诊费政策,引导优质医疗人力资源下沉。 8.建议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高难度手术,对新技术、危重症救治、部分IV类手术病组以及赴市外救治重点病种等,在平均付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6%追加付费激励。 9.建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价,支持公立医院优化收入结构。 10.建议加大医保对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支持,将适宜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 11.建议深化医保移动支付,远程服务和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1.采纳。 2.不予采纳。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已拟从25%分别提高到30%和28%,已体现分级诊疗理念,且基金支出增加金额已较大,不宜在现阶段再提高,待今后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再予考虑;省规定互联网医院均按其依附的实体医院管理,故不予采纳。 3.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采纳 |
5 | 普陀区人民政府、岱山县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金融监管分局 | / | 无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