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2/2020-189159
舟人社发〔2020〕8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9-07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JLC13-2020-0009
发布时间:2023-08-1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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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台湾技能人才在舟山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及国台办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办〔2018〕1号)等精神,经研究,现就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适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年满十六周岁,在舟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持有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的台湾同胞。
适用工种
持有台湾地区“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核发的中餐烹调、西餐烹调、美容、女子美发等职业甲、乙、丙技术士证书。
三、匹配规范
实施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方式对应:
1、台湾技术士证书丙级对应职业资格中级工(四级);
2、台湾技术士证书乙级对应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
3、台湾技术士证书甲级对应职业资格技师(二级);
台湾同胞取得台湾技术士甲、乙、丙级证书并在舟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对应职业资格给予上升一个等级。持技术士证书比对职业资格证的,个人需提供证书原件,并提供台湾权威机构公布的技术士证书查询信息或提供能够认定技术士证书真实性的方式。
四、相关政策适用事宜
台湾同胞持技术士参照以上对应方式,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相应职业技能鉴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我市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评选表彰及竞赛
台湾同胞可按照申报条件申报舟山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舟山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评审和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四)薪资待遇比对
企业按照职业资格兑现薪资待遇的,招收台湾同胞可按照技术士证书对应职业资格兑现薪资待遇。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