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1/2023-188815
舟政办发〔2023〕45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3-06-30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市府办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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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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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舟山市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人员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发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代表本级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和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人员,以及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专职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指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确认,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职称等挂钩。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不受前款第(五)项条件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统一佩戴徽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同时报本级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以职务职级、工作年限、办案数量等为主要依据的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业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行政复议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