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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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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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新增一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即“(舟山)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关于此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号)。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划分了三种情形,明确了三种不同额度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具体情况如下:
1.“已运行处置联单但未如实填写的”,违法程度轻微,处二万元罚款。
2.“未运行处置联单,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及以下罚款。
3.“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程度严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及以下罚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 读 人:俞凯
联系电话:0580-2067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