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03734 文号 舟政办发〔2023〕3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5-17
文件编号 ZJLC01-2023-001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4 15:4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舟山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实现全市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

2023年底前,进一步梳理入海排污口,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实现全市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开展三级排查。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通过人工现场实地勘探,并结合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调查,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初次三级排查工作由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开展,属地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校核认领排污口数据。

2.建立“一口一档”清单。根据初次三级排查的排污口底数信息,各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完成排口溯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并于2023年9月底前分别纳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进行相应编码和命名。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落实,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责任主体。

(二)精准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所存在的问题,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及阶段性目标,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实施排污口整治销号制,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动态管理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1.强化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优化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管理。

2.严格规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海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可结合环评开展相关论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备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建、城管、交通、港航和口岸、水利、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检查检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对新增排污口做到每口必核,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同步开展必要的跟踪抽测。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现有的“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等应用,建设多跨协同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一张图”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建立调度机制,市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住建、城管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港航和口岸、交通部门按职责分别统筹负责货港、客港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海洋与渔业部门统筹负责渔港码头、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县(区)、功能区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四)严格考核问责。

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舟山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五)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区)、功能区要建立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整治方案、工作进展及成效、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入河入海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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