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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2-041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3 16:51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属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推动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

2022526

 

 

 

 

 

 

 

 

 

 

 

 

 

 

 

 

 

 

 

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相关要求,推动我市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提供重要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关于推进舟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进一步规范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相关产业

第二条 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和年度重点任务负责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明确绩效目标,待人大批复预算后,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县(区)、功能区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县(区)宣传、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方向、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自身管理诉求,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备案,明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2.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二)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宣传、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八条 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项目招引落地,引导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表彰优秀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财政应该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或单位:

(一)列入国家、省或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助力推动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产业内容创新、业态创新项目;

(四)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价值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有地区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打造特色海洋文化品牌的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

)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产业园区、街区;

)有效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提升文化消费软硬件环境,搭建文化贸易平台,拉动文化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的项目;

)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引及落地,重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十)新晋四上文化企业(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十)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文化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单位。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对象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每年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相关规定,在对自身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后,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相关县(区)、功能区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已经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县(区)、功能区要做好省级、市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分配,原则上优先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同一单位或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省级、市级专项资金。若与本市及各县(区)、功能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似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拟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相关县(区)、功能区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按照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

第十 各县(区)党委宣传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县(区)、功能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十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结果等信息在单位门户网站和财政部门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各县(区)财政、宣传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主体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

文化发展产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

(万元)

资金总额

合计


其中:市级以上资金


市级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目标4:


绩效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值

产业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3:


指标4:


效益指标

指标1:


指标2:


指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