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开站> 政策>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3-03694 文号 舟政发〔2023〕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4-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19: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产出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舟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大数据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调查队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各县(区)、功能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和社保参保单位名录的事项,由市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渔农家乐及相关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名录和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务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健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名录及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医保参保单位名录的事项,由市医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渔业辅助用渔运船、油运船及具有冷冻等加工能力的远洋作业船只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港口、海上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及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港航和口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名录事项,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单位名录及调查方面的事项,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和协调。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数据质量是普查第一生命线的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数据质量检查与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坚持创新引领。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广泛应用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积极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认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提高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和效率;积极开展普查资料深度开发和专题分析,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积极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