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央和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2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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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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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
1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水利部 | 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中央 | |
2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中央 | |
天然林补助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中央 | ||||
3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 中央 | |
4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 中央 | |
5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中央 | |
6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中央 | |
7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 | 国家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中央 | |
8 |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 | 国家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中央 | |
9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 | 省建设厅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业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中央 | |
10 |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 中央 | |
11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高等教育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中央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中央 |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 中央和省级 | ||||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 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省级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 中央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中央和省级 |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 中央和省级 |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 中央 | ||||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 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 中央 | ||||
中等职业教育 | 国家奖学金 |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 中央 | |||
免学费 |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中央和省级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中央和省级 | ||||
普通高中 | 免学费 |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中央和省级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中央和省级 | ||||
义务教育 | 营养改善计划 |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中央和省级 | |||
生活补助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 中央和省级 | ||||
学前教育 | 保育费资助 |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 中央和省级 | |||
12 |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和省级 | |
13 |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 山区26县以及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嵊泗县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 中央和省级 | |
14 |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省级 | |
15 |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省级 | |
16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省级 | |
1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省级 | |
1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省级 | |
19 | 《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6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 | 具有浙江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 省级 | |
20 |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省级 | |
21 | 《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省级 | |
22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 省建设厅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 |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 省级 | |
23 |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 | 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省级 | |
24 |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 | 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百岁老人 | 省级 | |
25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1〕176号) | 省民政厅 | 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 精减人员 | 省级 | |
26 |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 省民政厅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生态殡葬对象 | 省级 | |
27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 | 省民政厅 | 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 | 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省级 | |
2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省民政厅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省级 | |
29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省级 | |
省民政厅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省级 | |||
30 |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省级 | |
31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 省民政厅 | 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 省级 | |
3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省级 |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省级 | |||
33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省级 | |
3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省级 | |
35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省级 | |
36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 省级 | |
37 | 《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异地搬迁补贴 | 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嵊泗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 省级 | |
38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 省级 | |
省农业农村厅 | 订单良种奖励 | 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 省级 | |||
省粮食物资局、省农业农村厅 | 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 | 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 省级 | |||
39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 | 毕业年度回原籍的就业困难或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 省级 | |||
4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 省级 | |
41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培训补贴中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 原则上应是参加培训的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各地可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业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 省级 | |
42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4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遗属补助 | 遗属人员 | 省级 | |
43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 | 遗属人员 | 省级 | |
44 |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 | 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 省级 | |
45 |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 | 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 省级 | |
46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 省级 | |
4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省级 | |
48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 省级 | |
49 |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 省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省级 | |
50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 省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省级 | |
51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省级 | |
52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