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5/2023-188046

  • 文号:

    浙水农电〔2023〕3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2023-01-1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清理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8-2023-0001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4 09:4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水利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


政策图解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