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001008009005015/2023-188046
浙水农电〔2023〕3号
舟山市水利局
2023-01-18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规范性文件清理
有效
主动公开
ZJSP18-2023-0001
发布时间:2023-03-24 09:4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水利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81 号)要求,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进行清理,经研究,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利用农村水电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水电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请各地立即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8日
政策图解链接地址: 【图解】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