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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3-03-01
政策解读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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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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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自2014年10月起,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一直是国家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全国各地均提倡禁烟控烟,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一直致力于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工作均有禁烟控烟指标。根据《健康中国2030行动纲要》,“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作为健康中国建设,塑造群众健康行为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各地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2022年,省政府将制定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健康浙江考核。《舟山市文明促进条例》中未明确表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否纳入禁烟范围。因此,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有必要制定《舟山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主要从规定制定依据、实施的公共场所、各主体的职责要求和权利义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共24条。
第一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公共场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市制定控制吸烟政策目的是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通过建设无烟环境,严格防止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的侵害。
第三条至四条规定了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工作原则,各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要求,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控烟工作格局。
本规定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规范公民生活方式、社会行为。因此涉及的场所繁多、人员广泛,执法难度较大,总结本市和其他城市经验,控烟工作需要采取社会公共治理方式。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职责,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第五条至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具体公共场所,明确的各场所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者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明确了法人单位自我管理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治理模式和工作体系;规定了公民参与控烟的权力。
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法人单位的自我管理作用,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达到齐抓共管推动控制吸烟的目的。同时加大烟草有害健康的宣传力度,强化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逐步减少烟草危害。
第十八条至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
各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授予“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权力,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为推动控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的专业用语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王建侠
联系方式:0580-22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