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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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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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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本《通知》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精神以及《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中有关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内容规定制订。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调整范围

(一)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按照定海区《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1〕4号)文件执行。

(二)普陀山镇区域:按照普陀区《关于公布2021年度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1〕13号)文件执行。

四、调整标准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按2021年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

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

2.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三)低于省定标准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与未纳入自然增长机制覆盖范围的“两参”人员,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

(四)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五、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联系方式:0580-20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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