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3-191734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12-0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对《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08 09:2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文件名称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起草处室

行政事业处

序号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第七条 房产出租期限。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期限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根据前期投入经一定审批程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理由:若房产出租涉及装修改造项目的,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3年的租期相对较短。

部分采纳

办法未明确规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要求对5年及以上公开招租,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租。但考虑办法对出租期限的相关表述存在歧义,部分采纳意见后,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将第七条“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修改为“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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