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0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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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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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起草处室

    行政事业处

    序号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第七条 房产出租期限。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期限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根据前期投入经一定审批程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理由:若房产出租涉及装修改造项目的,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3年的租期相对较短。

    部分采纳

    办法未明确规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要求对5年及以上公开招租,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租。但考虑办法对出租期限的相关表述存在歧义,部分采纳意见后,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将第七条“一般应在3年内(含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修改为“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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