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9/2023-191726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12-0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征集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征求《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18:3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局对《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舟政发〔2020〕35号)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近年来舟山实际,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舟政发〔2023〕7号),代拟了《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

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2022537,传真:2026349,电子邮箱:48081778@qq.com,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舟山市民政局)。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舟政发〔2020〕35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市城乡统一,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既可参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表述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市城乡统一,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在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指支出的30%-40%范围内确定”。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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