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由裁量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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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来源: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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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拟定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3年8月21日至8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件:165614742@qq.com

     2.通讯地址:舟山市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16021。来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580-2022027

     附件:《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法律依据(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首次查处的

    处50-100元罚款

    一般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二次查处的

    处100-150元罚款

    较重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三次及以上查处的

    处150-200元罚款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起草说明.docx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