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09:4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文件精神,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严格资产配置,经研究,修订出台《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
《舟山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舟财行〔2017〕41号)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但原《配置标准》出台已近7年,期间市场价格和省级单位配置标准都有了显著变化,我市应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对原《配置标准》进行调整。
2022年,财政部制定出台《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提出了行政事业单位盘活资产新的要求和盘活力度,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原《配置标准》仅对临时性资产提出了优先调剂要求,因此应根据盘活资产工作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内部或公物仓优先调剂的配置模式。
从2020年起,党政机关办公设备配备逐步实行国产化,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部分品类通用办公设备提出了信创化需要(仅个别事业单位仍可配备非信创设备),但当前信创设备价格普遍高,并有一定的下降趋势。因此在《办法》中充分考虑信创设备特殊性,暂按目前信创设备价格确定配置标准,今后待信创设备价格相对稳定后,再明确具体的配置标准。
二、修订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
三、《办法》出台意义
一是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和行为,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操作指引。
二是优化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单位资产配置需求,从严从紧配置资产,在贯彻落实“过紧日子”同时,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
三是加大了资产盘活力度,配合市级公物仓管理相关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优先通过单位内部或市级公物仓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新增调剂优先的资产配置模式。原《配置标准》仅要求单位配置临时性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时应当优先从单位内部调剂。新《办法》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优先通过单位内部或市级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扩大了资产调剂的范围和来源。
(三)优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品目。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浙财资产〔2021〕44号)文件配置标准,对不属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码相机、折叠椅等,从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品目中删去,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
(四)调整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浙财资产〔2021〕44号)文件配置标准,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总量从按单位在职人数的65%计算调整为按60%计算。一体机/传真机价格上限从3000元调整为2500元,壁挂式空调价格(1.5匹)上限从5000元调整为35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2.5匹)上限从10000元/台调整为9000元/台。
(五)调整部分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浙财资产〔2021〕44号)文件配置标准,处级办公桌价格上限从3000元/张调整为2500元/张;处以下办公桌价格上限从2500元/张调整为2000元/张;办公椅价格上限从800元/张调整为600元/张;茶几价格上限从800元/张调整为600元/张;会议桌/人(按容纳人数配置)价格上限从800元/张调整为700元/张。
(六)新增信创设备配置标准。综合考虑信创设备市场价格和单位配置需求,《办法》明确了信创设备应按勤俭节约原则,满足基本办公需求为主,在政采云超市按中标价格采购。
(七)调整办法适用对象。《办法》明确市本级各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功能区财政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舟财经发〔2023〕2号)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联系电话:0580-228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