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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单行本)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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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及时准确地获取自贸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进展情况,推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以油品全产业链为核心自由贸易港区建设取得的成效,为推动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提供统计保障,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区块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贸委发〔2017〕2号)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浙自贸委发〔2017〕15号)文件要求,舟山市统计局牵头制定、修订、上报审批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统计报表制度,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统计局,高新区、新城、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及各区块配合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各市级部门负责相关专业统计调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浙江自贸试验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以油气全产业链为核心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进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制定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和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及创新成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自贸试验区四至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自贸试验区所辖海关关区的进出口货物,自贸试验区所属行政辖区银行机构,自贸试验区区域内的港口。

(三)调查内容

自贸试验区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新增企业注册情况、贸易便利化情况(口岸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情况(船用燃料油)、贸易便利化情况(外贸进出口)、利用外资情况、金融创新活动情况、港口航运情况、税收收入情况、科技创新情况等。

(四)调查时间和频率

本制度表式报告期为定期报表。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五)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

本调查制度按照经营地同时考虑注册地原则,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报表完成后,由所在市统计局进行数据审核和验收。

本调查制度由舟山市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调查的组织和协调;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统计局,高新区、新城、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及各区块配合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各市级部门负责相关专业统计调查。

(六)数据公布

本统计资料每月或每季以信息、分析的方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各指标数据每月发布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统计月报中,用于市委、市政府及浙江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部署和决策需要。

(七)数据共享

统计调查获得的数据能与其他部门共享。

(八)规范性要求

1.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2.所有涉及小数点位数的指标,统一要求为:绝对数保留两位小数,相对数保留一位小数。

三、适用范围

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统计局

解 读 人:徐杰

联系方式:0580-226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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