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4/2010-140367
舟交〔2010〕242号
市交通运输局
2010-11-19
工业、交通/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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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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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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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公路管理局,本委各处室:
现将《舟山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19日
舟山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委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予以登记、确认或批准等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部分备案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依法赋予本委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由本委行政审批处履行。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科)受行政审批处委托负责具体行政审批工作实施。
第五条委行政审批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原则,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委行政审批行为遵循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行政审批处委托行政审批科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办事窗口,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及时将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反馈至行政审批处及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采集、汇总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数据,依法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行政审批事项政策咨询。 第八条委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制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则以及专项规划,配合行政审批科做好行政审批的调查核实或专家论证,提出有关行政审批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和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行风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本委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受 理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即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即时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行政审批科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委管辖,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外,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审查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科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无需经过调查核实或专家论证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经过书面审查后,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科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行政审批科组织核查,需要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配合的,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派员予以配合并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经审查,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科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经审查,发现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或者申请事项系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科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处提出建议,行政审批处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会同行政审批科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科对依法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处室协商,共同组织论证,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的,行政审批科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共同提出联审意见。
第五章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其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经法定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按“一审一核”后,当场作出准予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授权行政审批处决定的事项,由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政审批处核准员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报委分管领导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本行业有较大影响以及委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审查记录(笔录)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委行政审批处、并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科提出审查建议,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审查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应处室意见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听证程序作出决定或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章期限和送达
第二十九条对于能够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应当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及时办结。 第三十条在承诺期限内无法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期限依法可以延长的,行政审批科应当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本委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集体讨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有关行政审批的证件、证书或批准文书等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审批处送达行政审批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行政审批窗口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审批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审批文书的,行政审批科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