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4/2010-140365
舟交〔2010〕241号
市交通运输局
2010-11-19
工业、交通/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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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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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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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公路管理局,本委各处室:
现将《舟山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1月19日
舟山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建立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相对分离、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集中审批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于本委行使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集中由委行政审批处履行,并委托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具体实施。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进驻市办证中心,按照本委制定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
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进行日常联络,并协助委行政审批处、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行政审批反馈意见或建议。
三、A、B岗审批制度
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核准实行A、B岗制度,A岗履行职责,B岗协助A岗工作。当A岗人员离开岗位时,由B岗人员上岗履行A岗职责。
四、行政审批岗位轮换制度
为促进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工作交流,进一步提高本委行政执法的业务水平,行政审批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岗位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重大疑难行政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的或者对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委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审查记录和全部申请材料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审批、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具体的审批决定内容告知委行政审批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便于有关处室、单位及时进行监管。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采集、汇总有关信息,并定期将采集、汇总形成的统计信息报前述处室、单位。
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在对监管事项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监管对象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等有关涉及主体资格的处罚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组织年检年审或年度资格认定时,需要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换发新证的,应当将年检年审或认定合格的结论性材料及时报送到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由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换发新证。
七、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制度
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公开本委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办理责任人、以及申请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市办证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认或批准等行政审批决定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公开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八、行政审批批准事项撤销制度
撤销已经批准的行政审批应当从严把关,依法实施。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工作人员滥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等依法应当撤销行政审批的,由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九、赔偿制度
因本委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由于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委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本委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赔偿或补偿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廉政制度
本委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公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要求,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审批。
十一、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并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审批决定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对行政审批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向监察室反映。
委分管行政审批、行政监察的领导和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了解各方对本委行政审批的满意程度,并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抽查行政审批档案,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错误行为。
十二、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对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监察室负责受理,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投诉人。本委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为0580-228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