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17-175431

  • 文号:

    舟运〔2017〕84号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17-08-22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拟修改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30 10:5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定海、普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功能区公路与运输管理局(交通分局),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当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挑客、拒载、强行拼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形象,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助力海上花园城建设,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舟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舟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我局已重新修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运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信用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对驾驶员实施考核,根据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2.各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督导检查,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定海盐仓客运中心、三江码头、普陀城北车站和朱家尖慈航广场等重点站场实行严抓严管,加强对待客巡游出租汽车的巡查,严厉查处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挑客、拒载、强行拼客等违规行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提升行业服务形象。

3.各运管部门要强化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结果利用,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考核情况作为行业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激励驾驶员规范经营、文明服务。

4.各企业要及时掌握本企业驾驶员信用考核情况,加强对驾驶员的自检自查和教育培训力度,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在重要站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挑客、拒载、强行拼客等违章情况及时督促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依据企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充分利用驾驶员安全学习、车辆回场检等机会,进行遵章守法、爱岗敬业等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

附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的。

4.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等故意造成计费失准的。

5.拒绝、阻碍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7.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8.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注销注册)手续的。

9.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签注记录的。

10.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11.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12.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卫星定位设备,或者不按规定收取运费的。

13.擅自改装、遮挡、移动或不按规定使用车内视频监控设备的。

14.经公安部门查实侵占乘客遗失物的。

15.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续上表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6.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17.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8.计价器、待租标志、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营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营运的。

19.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乘运纠纷的。

20.未按规定标示服务监督标志的。

21.在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机构调度、派遣或管理的。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22.在公交车停靠站、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出租汽车营运站点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停靠、上下客、候客、揽客的。

23.擅自张贴、悬挂、摆设其它物品,影响车辆整洁或行车安全的。

24.不按规定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25.未及时更换座套、脚垫,或者不及时清洗车辆,或者车内有明显异味的。

26.仪容仪表不整的。

27.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28.使用服务忌语的。

29.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的。

30.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施的。

31.不按规定使用顶灯、暂停营业标志等设施设备的。

续上表

加 分 项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1.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宣传、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宣传、表彰的加5分。

2.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加5分。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3.有拾金不昧等文明经营行为,受到区级有关部门宣传、表彰的。

4.有协助查处“无证营运”违法行为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注:1.有加分项第1项、第2项所列先进事迹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确认加分。

2.加分项第1项至第4项同一项不累计加分,第5项累计加分分

值不超过5分。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