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4/2019-189239
舟交〔2019〕106号
市交通运输局
2019-12-25
工业、交通/公路,工业、交通/水运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7-2019-0006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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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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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路与运输局),市大桥建设管理中心,舟山交投集团,局管在建工程项目业主: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25日
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号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7号令)、《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2号令)等部门规章,结合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和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市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及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设计变更按本细则执行。其他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设计变更按省厅文件执行。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永久性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对因地形地质或施工条件等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改变和临时性工程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对隧道支护、边坡防护、软基处理长度和深度、桥梁桩基长度及排水工程等变化,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揭示情况进行动态设计并出图。单项工程动态设计变化累计费用不应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的10%,若超出,应按设计变更办理。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设计变更情况。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路幅断面设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费用超过500万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滑坡处理路段等。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 特大桥、大桥及中桥的数量或上部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 50米的。
(六)隧道的数量、断面型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50米的。
(七)单项动态设计累计变化费用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10%且超过500万的。
(八)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因工程变更引起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且费用超过200万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滑坡处理路段等。
(三)小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单座桥梁单幅长度变化超过 30米的。
(四)单座隧道单幅长度变化超过30米的。
(五)单项动态设计累计变化费用超出原设计相应部分概算10%且超过200万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运(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码头泊位设计吨级的改变。
(二)码头泊位数量的调整。
(三)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的改变。
(四)平台、栈桥等位置及结构型式的改变。
(五)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的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平台、栈桥等结构平面尺寸的改变。
(二)陆域布置形式的改变。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七条 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县(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核定。设计变更如需调整概算的,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还需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汇总设计变化情况包括方案变化和费用增减以及变更理由,并由审批部门在施工图设计中一并批复。
第十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制。凡需审批的设计变更,均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动态设计管理机制,明确动态设计管理流程。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流程:
(一)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四)设计变更文件的上报及批复。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经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商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组织专家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审查,并应邀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二)设计变更图纸。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 凡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审批权限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原则上应及时上报审批资料,但最迟在抢险施工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设计变更上报审批工作。对交工验收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全部设计变更审批工作,对交工验收后需调整概算的,原则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费用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批的概算保持一致。
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或编制补充定额,合理确定造价。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具体按招标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先我局发布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