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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其他解读(新闻媒体)

发布时间:2023-11-28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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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舟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近日,我市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该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责任,更好的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在我市的落实。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噪声源,例如,机动车“炸街”、酒吧扰民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场舞等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扰大家身边的问题,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噪声法》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一是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范畴,从而解决了上述噪声污染行为在旧法中存在的监管空白问题。同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二是完善了源头预防的有关规定,强化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和工业、交通运输等噪声规划防控制度。三是加大了噪声传输管控力度,完善排放标准管理制度、夜间施工许可制度和监测制度。


新法还从受体保护入手强化管控,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宁静区域创建、绿色护考和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制度。这些新增的法律制度和重要规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其在部分事项的行政处罚方面没有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而是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噪声法》落地实施,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部门推诿或难以依法行使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噪声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确保了部门职责分工科学合理和可行到位,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支撑,达到了不断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质量和成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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