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4/2014-176613
舟交〔2014〕18号
市交通运输局
2014-01-28
工业、交通/公路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7-2014-0001
发布时间:2023-11-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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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定海、普陀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以下简称营运权)届满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区出租车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区七年期营运权届满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营运权使用期限届满,该营运权终止,相应的出租汽车停止营运。
(二)处置中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授予五年期营运权。
二、综合考核范围
按照《关于舟山市现有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到期处理意见》(舟交〔2006〕336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委关于更新改造临城新区等历史遗留的原营业性机动正三轮载客车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09〕46号)取得的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并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等有关手续,使用期限届满的,经原经营者申请,按本意见规定进行综合考核。
根据《关于开展市区客运出租车企业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的通知》(舟交〔2008〕145号)奖励的运力指标,按照相应的运力指标使用协议书中“有效期届满,奖励的运力指标自然废止”的规定,不进行综合考核,不重新授予营运权。
三、综合考核内容
(一)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处理的能力;
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管理所属车辆及从业驾驶员的能力。
(二)经营者对所属车辆从业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
(三)原车历年来年度审验合格。
(四)营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营运期间无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六)营运期间没有参与非法社会群体性事件和非法信访活动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
(七)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的情况。
(八)遇抢险救灾等社会性紧急运输任务,是否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处置流程
(一)原车处置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七年期营运权届满,相应的出租汽车距强制报废年限在1年以内,不能变更使用性质,不能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国家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引导报废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停运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二)经营者申报
营运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重新取得营运权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营运权届满处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舟山市市区七年期营运权届满处置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综合考核情况、停运车辆原行驶号牌、是否属于奖励运力指标等内容。
2、《出租汽车客运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依法经营、经营责任、服务质量等。该承诺书必须由申请人自行书写、打印,并签名盖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个体经营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得委托。
4、停运车辆的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5、停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
(三)审查核准
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经营者签订营运权使用合同。
五、关于车型
确定出租汽车车型应当选择节能环保的专用车型,充分考虑旅客接受程度,并满足乘坐舒适度要求。目前经营者应当选择排量1.8升以上,汽油、天然气双燃料动力,车长≥4600mm,轴距≥2650mm的5座轿车。下步将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形式,开展出租汽车车型选型工作,确定适合我市的备选车型。
六、许可发证
经营者应当在营运权使用合同签订后二个月内,按规定缴纳营运权有偿使用费,选购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喷涂标志色,安装计价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防劫装置、顶灯等车载设施设备和营运标识,依法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填写《舟山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请表》,按规定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经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七、工作要求
营运权届满处置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时间跨度长,有关部门要结合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规范达标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普及出租汽车客运的有关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尤其是直接办理处置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本意见及有关规定,在处置中切实做到从严考核、严格审查、程序到位、手续完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