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4/2013-183199

  • 文号:

    舟交〔2013〕145号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13-08-27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7—2013—0003

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8 16:4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定海区、普陀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

现将《舟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岱山、嵊泗两县可参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  



舟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仪表端正、语言文明,对待乘客热情礼貌,并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驾驶服务操作规程,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法驾驶、违章营运。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培训考试申请,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户籍地不在本市的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满五年的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二)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准驾车型C1以上且取得三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安排培训考试时间。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应用能力考核;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应用能力考核。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安排在三十个工作日后。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两个科目考试均合格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从业证件无效。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附件2),持其在本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办结注册手续,在从业资格证上签注后,颁发服务监督卡,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企业代班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由该企业统一申请,数量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驾驶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企业代班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应当为AA级以上。

企业经营者确定代班驾驶员的服务车辆后,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服务监督卡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超过从业资格注册的有效期。

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企业代班驾驶员除外。

第十七条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同时持有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并随车携带。

服务监督卡应当置于专用支架内,正面朝向乘客,不得遮挡、污损;服务监督卡置于专用支架时,其记录的服务单位、车号(代班)应当与该车登记信息一致。专用支架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企业代班驾驶员需要驾驶该企业委托服务车辆的,该车经营者应当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驾驶服务代班协议,明确代班期间的驾驶、营运、安全等责任。驾驶服务代班协议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遗失、毁损的,持证人应当登报声明原证件作废,到发证机关办理从业证件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证件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证件补(换)发登记表》(附件3)。发证机关应当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办理,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变更服务单位,在变更所驾出租汽车前,应当持经营者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到发证机关办理服务监督卡换发手续。

符合前款情形的,或者服务监督卡遗失、毁损的,发证机关可委托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补(换)发服务监督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从业资格初次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三年但未申请注册的,在注册后一年内应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三类以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以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由出租汽车三类以上企业承担。未与出租汽车三类以上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的和其他企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违章后增加学时的继续教育、基本素质培训等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继续教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将继续教育课程、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合理、有序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用考核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不得超过10分,同一加分项不累计加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用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指标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附件4)计分,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扣分情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扣分决定前,应当按《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取得相关证据;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扣分决定。

作出扣分决定的,应当制作有关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扣分的事项、分值等有关情况,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案卷应与行政处罚案卷分类归档。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加分决定前,应当对有关事迹进行审核,确认属实的制作加分决定文书告知当事人,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文书材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加分分值为5分、10分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周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表》(附件5),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签注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时,应当进行从业资格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违章营运行政处罚记录;

(二)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情况;

(三)营运业务学习培训情况;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和安全行车记录;

(五)身体健康,无外露明显纹身;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审验符合要求的,在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注明,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上缴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并在十五日内按规定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基本素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培训考试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考试证明,在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基本素质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增加接受培训的课时。

第三十四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经核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资格不予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不良记录驾驶员应当在一年内接受不少于36学时的基本素质培训和不少于4次的个别辅导;期间无违章记录,并按时参加基本素质培训和个别辅导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消除其不良记录。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其原继续教育学时基础上增加6学时或者12学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运费的;

(四)未按规定在营运区域以外营运的;

(五)拒载、故意绕道、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的;

(六)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七)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增加学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接受继续教育;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接受继续教育的,其申请延续注册或者重新注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从业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三)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从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六)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或者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从业资格被注销的,应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四十一条  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或者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不满三年的,不得申请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的,可以对有关道路运输证件进行证据登记保全,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岱山、嵊泗两县交通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发布的《舟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住  址


户籍地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培训单位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承   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考试记录

类别

考试时间

成  绩

考核员

考核员

全国公共科目





区域科目

1





2





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核:

□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不同意发证,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资格证

发放

从业资格证号


服务区域


发放人(签字)


日 期


领取人(签字)


日 期


注: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附件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住  址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从业资格证号


服务

车号


注册服务单位

电话:

申请种类

□注册           □延续注册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 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体车主应提供其车辆营运证及复印件,其家庭成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承   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核:

□同意注册。

□不同意注册,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证件注册信息

从业资格证号


注册有效期


服务监督

卡号


服务车号


经办人

(签字)


日  期


领取人

(签字)


日  期


注:此表为申请从业资格证注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附件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证件补(换)发申请表

证件种类

□从业资格证正本  □从业资格证IC卡

□服务监督卡

照片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年   月   日

原从业证件号码


初领从业资格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种类

□补发          □换发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 声明原证件作废证明或者原从业证件原件

承   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管理部门

意见

经审核:

□同意补(换)发证件。

□不同意补(换)发证件,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证件

发放

从业证件号码


发放人(签字)


日  期


领取人(签字)


日  期


附件4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的。

4、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等故意造成计费失准的。

5、拒绝、阻碍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7、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8、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注销注册)手续的。

9、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签注记录的。

10、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11、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12、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卫星定位设备,或者不按规定收取运费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3、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14、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5、计价器、待租标志、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营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营运的。

16、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乘运纠纷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7、在公交车停靠站、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出租汽车营运站点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停靠、上下客、候客、揽客的。

18、擅自张贴、悬挂、摆设其它物品,影响车辆整洁或行车安全的。

19、不按规定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20、未按时更换座套、脚垫,或者座套、脚垫、车门、顶棚、地板、仪表台、操控台、扶手箱、后搁物板、行李厢有杂物,污渍明显、不整洁的。

21、不及时清洗车辆,或者车内有明显异味的。

22、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仪表不整的。

23、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24、使用服务忌语的。

25、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26、未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等标志的。

27、不按规定使用车灯、顶灯、暂停营业标志等设施设备,或者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施的。

加 分 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1、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宣传、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宣传、表彰的加5分。

2、文明驾驶员、优秀网格长等,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加5分。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3、有拾金不昧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宣传、表彰的。

4、有协助查处“无证营运”违法行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注:有加分项第1项、第2项所列先进事迹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加分。

附件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住  址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从业资格证号


服务

车号


注册服务单位

电话:

审验种类

□注册在岗六个月以上   □注册在岗不满六个月

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继续教育记录

□违章营运记录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记录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承   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核:

□同意通过年度审验。

□不同意通过年度审验,理由:

(盖章)

年    月    日

年度审验信息

从业资格

证号


注  册

有效期


信用考核

等级


服务车号


经办人

(签字)


日 期


注:此表为从业资格年度审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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