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14-138616

  • 文号:

    舟规〔2014〕57号

  •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14-09-1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调整《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规划验线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11:1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区)住建局,各规划分局,局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舟规[2013]59号)第二章规划放线、验线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0.00检测。测绘单位经现场实测,出具建设工程±0.00检测报告。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0.00检测报告,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0.00核实。调整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0.00检测。测绘单位经现场实测,出具建设工程±0.00检测报告。

三、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0.00核实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0.00核实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设工程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定位轴线(或外墙面)尺寸、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0.00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加盖规划验线合格印章并签名。

±0.00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调整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0.00核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0.00核实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设工程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定位轴线(或外墙面)尺寸、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0.00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规划验线审查意见。

±0.00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请各县(区)住建局、各规划分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规划验线监督管理工作,并主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验线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2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3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联系单

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流程表

 

 

舟山市规划局

2014911

关于调整《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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