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3/2012-140383

  • 文号:

    舟测〔2012〕8号

  • 发布机构:

    市资源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12-10-1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2 10:33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促进舟山市各 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 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舟山实际,制定 了《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规定(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一二年十三

 

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促进舟山市 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地理信息资源 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 依托地理信息数据,以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 理信息、空间定位和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 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 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平台的管理、应用、维护等 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平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进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枢纽。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和社会公众根据需求获得平台服务。

第五条舟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台管 理的指导、监督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舟山市地理信息中心作为承担公共平台服务工作的机 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维 护和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提供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

 

第二章平台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公共平台是市级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所有地理 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公共平台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 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 的,应充分利用公共平台的信息资源和功能服务,避免重复投入。

第八条 公共平台是通过专网专线、电子政务网和互联网等形 式以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为政府部门、企事 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九条公共平台分为基础版、政务版、公众版。各版本具有 不同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用户根据需求可分别获取相 应的服务。

第十条用户需要公共平台提供功能服务的,必须向服务机构 提出申请,经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署协议后方可获取服务。

公共平台具有数据在线调用、二次开发、标准服务、零码组装 等多种功能服务。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公共平台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 应向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手续后,服务机构方可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

用户需要公共平台提供其他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应向服务机 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各项服务申请,应及时给予 响应和回复。

第十三条公共平台的软硬件、网络等设备,应根据实际定期 进行更新、优化和升级。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 对公共平台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措施,确保公共平台持久、稳定、 高效运行。

 

第三章信息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 方颁布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体系,确保数据质量,保证信息共享 与整合利用。

第十六条公共平台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 间框架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公共平台信息数据采用集中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 原则,按要求实现定期更新或动态更新,确保数据的现势性和权威 性。

第十八条舟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地理 信息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的计划编制 和经费落实工作,具体由公共平台的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共专题 信息数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更新,并及时向公共平台的服务机 构汇交。

服务机构负责公共平台所有信息数据的集成、整合和管理维护 工作。

 

第四章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九条为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 府为主投入形成的信息数据,应该实行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及 时将所属的经过脱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信息数据,通过公共 平台进行发布、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一条服务机构负责汇交的各类信息数据的整合和集成 以及编写数据目录,供用户浏览、查询。

第二十二条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应通过公共平台在线的 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介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的具体规定,按《浙江省地 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服务机构和应用单位应树立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保密意识,加强对平台运行环境和数据使用环境的管理,严格遵守 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相关规定,确保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安全。

第二十五条任何涉及公共平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间 框架数据和公共专题数据的系统和运行环境,都应有相应的软硬件 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只限于在具 备有保密安全措施的专网专线上共享使用或以介质方式提供使用, 在使用时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部门和单位需要获 得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公共专题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电子 政务网提供给各政府部门应用,在使用时须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 逻辑隔离。

公共地理信息数据,经保密处理并经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二十七条舟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 部门定期对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应用部门或单位的保密安全技术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公共平台管理、应用、 维护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舟山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数字舟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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