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3-191053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八届政协二次会议第82245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11-21 14:2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费浩淼委员:

您提出的《我市老小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老小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老小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归属,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并涉及物权法实施之前的,需结合当时的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目前住宅小区公共配建在不动产部门只登簿不发证。

二、有关公共配建建筑物归属的界定与管理

关于我市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权属与管理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

(一)做好公共配建建筑物的权属界定工作。1. 小区公共配建权属问题已明确,且已在不动产部门登簿的,由权利人实施管理;2. 小区公共配建权属问题明确,但未在不动产部门登簿的,可以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在不动产部门及时登簿,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无法运行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登记申请;3. 小区公共配建权属问题存在异议的,建议业主委员会与开发企业进行沟通,如与开发企业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如无法达成一致或处于破产等情况的,建议由所在地矛盾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支持,也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切实做好公共配建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对于已经明确公共配建建筑物权属归属的,由权利人或其委托的管理方实施管理。对于未明确归属的小区公共配建建筑物,权属明晰前,建议由所在地街道、社区介入管理,相关管理收支暂由街道、社区保管,待权属明晰后再移交权利人,具体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配建建筑物审批工作。我市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已逐步完善,方案评审过程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物业用房、养老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要求,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业主获取相关信息可通过业委会到城建档案馆、自然资源部门查询。

三、下步工作计划

将逐步完善我市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案评审过程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审查,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物业用房、养老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要求,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对于前期未明确公共建筑权属的老旧小区,下步将做好对小区配套公共建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老小区配套公共建筑产权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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