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2-140379

  • 文号:

    -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2012-10-2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1 16:1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实行第三方见证制度。第三方见证单位应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见证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经历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相关经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过渡期内未取得外业见证岗位证书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勘察相关专业学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等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并通过市住建委认定。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市住建委备案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进行见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见证费用。见证费用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用标准》执行。

四、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实行注册工程师(注册工程师应符合第二条要求)项目负责制,外业见证员由注册工程师指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人员配备应根据钻机数量和钻探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1名见证员只可见证一个勘察项目,且见证的钻机数量不超过5台。

五、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实行项目登记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项目信息报备表》时,应提交经市住建委备案通过的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证书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项目登记表以及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委托合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业见证单位及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六、各县(区)住建局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外业见证的登记工作,加强抽查力度,确保工程外业勘察成果质量。

七、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附件:1.舟山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申请表

           2.工程勘察外业见证项目登记表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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