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为: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