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3-190711

  • 文号:

    -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8-30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17:3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发展”工程,进一步加强我市商标品牌保护和运用,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舟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舟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和运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舟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与发改、经信、公安、农业农村、商务、文旅、法院、检察院、海关、贸促会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保护名录管理纳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加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重点商标条件的注册商标,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优先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属于“品字标”企业、老字号企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的商标,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

(四)5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侵权2次以上,需要加强重点保护的商标;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局主动纳入;

(二)由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项目)举(承)办者等主体推荐至市局审核决定;

(三)由商标专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初审后由市局审核决定;

(四)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七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专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符合纳入保护名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推荐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各推荐主体需向市局提交推荐函;采取申请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还需向县分局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局可以委托相关县分局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相关县分局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市局。

第九条  县分局依商标专用权人申请受理的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上报市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商标专用权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承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保护商标”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其他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局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市局应当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和调整保护名录的情况,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并将保护名录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重点商标纳入保护名录,应当遵循注重社会效益、确需强化保护、坚持逐年分批推进原则,严控规模数量。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商标权利人被他人恶意抢注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适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商标保护协作。

第十八条  海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纳入全市刑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范围,服务和指导商标权利人通过刑事措施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条  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商标权利人诉求表达体系。依法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十一条  法院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重复侵犯商标专用权、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商标预警、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局将加强对涉及保护名录内容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的审查,避免发生他人利用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侵犯保护名录中商标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舟知办〔2023〕3号关于印发《舟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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