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加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薪酬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9 15:1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根据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四家部门联合出台的《舟山市本级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施方案》(舟教人〔2022〕1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薪酬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根据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20〕24 号)精神,今后新设的公办幼儿园均为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不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同时要求逐步提高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待遇。

二是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创建指标要求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要与在编教师实现同工同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该指标已经成为创建工作的瓶颈,出台《实施意见》为提高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工资待遇提供政策保障,市本级先行出台实施也有利于辐射全市。

三是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已经超过一半。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队伍素质直接影响办园水平、办园质量和社会信誉度,提高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待遇,有利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加入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队伍,从而提高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2.《实施意见》在研制过程中向哪些范围征求了意见?

答:《实施意见》是对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四家部门联合出台的《舟山市本级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施方案》(舟教人〔2022〕11号)中涉及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政策的具体细化,共向10家市属幼儿园征求意见。2022年12月9日—17日,通过市教育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实施意见》中所述的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的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纳入总量管理的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其他劳动合同制人员和临时顶岗人员由各幼儿园自主实施,不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以加强教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保教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绩效考核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同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师德为先,注重实绩;二是多劳多得,优绩厚酬;三是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四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答: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实行总量控制,按不少于在编教师的80%核定总量,严禁超总量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事业人员标准核定总量;年度绩效考核奖按照事业人员标准的55%核定总量,年度绩效考核奖总量核定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担任班主任的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享受每月400元的班主任津贴。核定的总量包括教职工“五险一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具体分配结构如下:

1.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享受与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绩效导向,分配应向教育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工作业绩显著的教职工倾斜,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点倾斜。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幼儿园负责制订,要充分考虑工作量、职务、职称、工作业绩等绩效因素,不得搞平均主义,原则上个体之间分配极差不少于30%。

3.绩效考核奖。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按照事业在编人员考核办法同步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优、良等级比例参照事业人员比例单列控制。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享受绩效考核奖,标准按事业人员的55%核定总量。具体分两部分发放:一是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考核奖,按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25000元、20000元、15000元考核奖励津贴,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当年度考核奖减半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当年度考核奖。二是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除去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考核奖励津贴的剩余部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自主制订办法分配。

6.《实施意见》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薪酬管理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要求各幼儿园要加强对薪酬管理的组织领导,总体上要参照事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订完善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考核奖励、岗位聘用、请假等管理制度,既要充分发挥薪酬管理的激励导向作用,又要确保平稳开展。本意见从2023年1月份起实行。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0580-2046212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