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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3-01-10
政策解读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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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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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舟委发〔2021〕16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舟委发〔2022〕1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等文件,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育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营造育儿友好环境,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我市也将“出台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发展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列入共同富裕要点和政府重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含总则、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补助资金发放、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
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是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全市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奖励补助的审核和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和分配方案。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办托建设补助、民办幼儿园办托运营补助资金审核。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婴幼儿照护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
1.建设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备案的托育机构、经教育部门认定办托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2)补助标准:每班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合计2万元,分两年拨付,每年补助1万元,如托班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2.运营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备案的托育机构、经教育部门认定办托的民办幼儿园。
(2)补助标准
①托育机构: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15%进行补助,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内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8%进行补助。五星托育机构在此基础上上浮10%,四星托育机构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机构不予补助。
②民办幼儿园: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15%进行补助,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内的机构,按普惠性收费标准额的8%进行补助。幼托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10%,幼托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上浮5%。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及以上的机构不予补助。
3.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
补助对象:凡在本市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入托的舟山户籍二孩及以上婴幼儿。
补助标准:二孩婴幼儿入托补助标准为500元/孩/月。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标准为1000元/孩/月,若入托收费低于1000元/孩/月的,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补助。
4.示范性奖励补助。
补助对象: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医防护一体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家庭托育点等给予示范性奖励补助。
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
1.社会办托育机构补助流程。托育机构提交申请后,分别由属地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属地卫健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幼儿园办托班补助流程。幼儿园提交申请后,分别由属地教育部门、属地卫健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流程。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提交申请后,由入托机构、属地卫健部门分别审核。
(四)补助资金发放
1.发放周期:一年发放一次。结算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每年于当年7月初提出申报,8月底前完成结算并发放到位。
2.发放途径:机构补助经单位对公账户拨款渠道拨付。二孩及以上入托补助由补助对象提供社保卡的银行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3.资金保障:各县(区)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朱家尖街道、普陀山镇所需资金由普朱管委会全额承担。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卫健、教育部门对申报机构、对象严格核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
(六)附则
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戎珊珊
联系方式:0580-202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