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6 18: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工作,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114号)等文件精神和《舟山市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

第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就医管理、信息管理、价格管理、结算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当年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次年年初进行。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考核,其中二级及以上(含参照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考核。医药机构按以下四类分别考核:

第一类:二级及以上(含参照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类: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第三类:门诊部、诊所及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四类: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  考核总分100分,根据考核分数,分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90分,不含9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五条  医药机构考核等级与年度总额控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基金预拨付及零售药店医保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第六条  年度内被暂停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被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该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初步结果上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4月底前由市医保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可根据省、市重点工作相关要求,合理调整考核内容。

附表(1).xlsx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